从一起违法采砂案件处理得到的启示
张炳彦(陕西省汉中市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汉中 723000)
1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份以来,王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在河道非法采砂。城固县水利局于2017年12月3日、2018年1月23日分别两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王某不计后果,继续实施非法采矿活动,并于2018年2月22日、3月21日先后两次被城固县水利局现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2018年7月14日城固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不具有河道采砂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经两次行政处罚后依然继续违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1000元上缴国库。本案的重点在于王某在无证的情况下,经两次行政处罚后依然继续非法采砂,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