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可以行政复议探讨
徐 杨(江苏省如东县水务局,如东 226400)
1 案情简介 2018年,江苏省如东县水政监察大队在对内陆地区某养殖户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浅层井取用地下水从事南美白对虾养殖行为初步核查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下称《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取水,限期封闭取水井,听候处理,同时告知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改正水事违法行为的,水行政机关将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改正通知书》不服,向南通市水利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如东县水务局作出的《改正通知书》。 在该起行政复议受理过程中,意见不一,有人认为,该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类似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该受理;也有人认为,该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应当不在行政复议范畴当中。笔者认同后一种观点。